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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法制
承包人家庭成员可不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承

    案例:吴某是王村的村民,1996年,村上依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包村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及草地等。吴某在与家人商量和估计后,觉得村北边的林地很有投资价值,吴某想承包村北边的林地。在经过几轮的竞争后,吴某取得了他想要的村北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1996年7月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吴某经营了7年林地后,因突发心脏病去世了。在吴某去世后,村里提出要收回吴某承包经营的林地。但吴某的妻子和儿子不同意村里收回父亲承包的林地,要求村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但实际上他们也不知道父亲的承包合同还能不能继续履行。他们想问,承包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不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案例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承包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我们知道,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以前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承包方式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制。承包合同实际上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履行合同。这也就是说,签订承包合同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因此,吴某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实际上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承包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的,吴某个人的死亡,不影响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作为家庭成员的吴某的妻子和儿子有权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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