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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法制
土地被征收,我们该怎么办?
    问:我是山东高唐的读者,我们村里的180 亩地被镇政府征去,说是要盖厂房招商。后来原来准备入驻的厂家没来成,但是镇上却仍以招商为借口拒绝退还我们耕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首先应该看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即征地时是否向上级政府报批并获得相关批文,是否进行过公示,是否对失地农民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再者,农民与镇政府是否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又是什么内容的安置协议。上述内容是否都符合山东省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如有不符,村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政府裁决。
    此外,记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山东省最新的有关土地征收的法规是《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将自 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的新法规中,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每一市、县在征地之前,必须先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海那律师事物所的律师表示,将公告置于征地的第一环节,有利于农民详细了解征地用途与补偿标准,一旦发现违法环节,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此外,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 地类、 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 种类、 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核实,必须经由承包户现场确认,并亲自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数量及补偿标准、 数额;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等详细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海那律师事物所的律师分析说,要求听证是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是政府(征地方)与农民平等对话的一种沟通方式。
    对土地补偿等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列出详细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应当将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示。
    对于补偿安置的时限,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有关征地补偿的具体分配标准、安置方式等,我们将继续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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