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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调查
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滥用添加剂将被召回

      前不久闭幕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这标志着江苏省将在农产品生产、监测、销售等重点环节中,对滥用和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在农产品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流通环节擅自掺入添加剂、防腐剂等“二次污染”问题依法加强监管。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政府职责避免多头管理

      不久前,“瘦肉精”、“膨大剂”等事件曝光后,有关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源头”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针对现实中农产品安全“多头管理”的弊端,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要求各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条例还强化了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管职责。

      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条例在国内较早确定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相关问题,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以及相关建议、论证程序,划定“禁产区”,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同时,对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由政府承担“组织修复和治理”的职责。

      针对一些知名的农产品基地,条例确定了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此外,条例还第一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等易被污染的区域设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召回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企业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现象,条例规定了召回制度,即首先“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其次“主动召回其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在召回时,由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建立农业投入品档案备查

      条例明确了江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并强调了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而农产品生产者,则应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同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专门档案,记载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便核查。

      此外,条例还配套建立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5种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中的8项“禁止行为”,其中,对于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等5种情形,除了强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针对经营过程中极易引发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农产品,确定了7项“禁售”情节,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等。

      对违反规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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