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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快讯
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为抓好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2014年5月8号,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编报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滚动计划的通知》,对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进行了具体步署。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FONT>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管理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2015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按照滚动计划方式进行管理,不再发布2015年项目申报指南。请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本省(区、市)本行业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最新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现代种业发展的最新要求,我们在两类项目编制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修订了各类项目具体申报要求(附件1),请认真领会编制细则和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工作。
   二、按照我部需报送的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各省(市、区)基础资源因素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质量,我们研究确定了各省(区、市)2015年分行业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数量指标(附件2),请据此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三、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好项目滚动计划编制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请于2014年6月13日前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将相关文件(申报文件、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说明以及汇总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包括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联合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纸质版可研报告只须向农业部报送)。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2011-2014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和农业部其他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附件: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优势特色示范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特色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围绕优势特色产品的开发和保护,着眼筑牢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基础,良种优先、综合开发,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突出示范性和引导性,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示范和服务。        
 
附:2015年度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1、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2、申报条件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201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4、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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