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
摘要: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
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组织做好配套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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