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5]176号
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45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被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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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了4大类、45种行为属于违法,其中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及时予以立案。
据介绍,4大类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其中,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共6种,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非法占地类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
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共6项。
非法批地类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办,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
国土资源部:严打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先容执法监察局创先争优等情况并回答记者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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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先容执法监察局创先争优情况。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朱继东)“地下有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有诉必应,天上有卫星遥感监测火眼金睛,再加上各级国土资源部分的土地执法巡查等严格执法,我们已经编制好了一张严打土地违法行为的网罗密布,对任何土地违法行为都绝不姑息!”由中心国家机关工委主办“中心媒体走进部委”活动26日走进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兼党支部书记李建勤当着来自10余家中心媒体的20多位记者的面作出承诺。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孙英辉告诉记者,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承担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16829999国土资源法律咨询热线的接听、治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16829999法律咨询热线2003年12月18日开通以来,已经成为国土资源部普法宣传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国土资源部党组从方便群众和完善监视出发,积极拓宽群众举报诉求渠道,及时监测违法行为,在巩固完善16829999法律咨询热线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25日开通了10条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至2011年3月31日,举报电话共受理违法线索57297个,均匀每个工作日140个。处理中心以12336举报电话为主,将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其他等七个渠道违法线索全部整合到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同一处理平台,通过信息治理系统在第一时间将群众举报的线索报送相关的执法监察部分,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快速出击,实现了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保护群众权益、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群众誉为“便民直通车、执法新干线”。
“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所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地表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实地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原来是一片林地,被开采或勘查矿产资源被破坏后,也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把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李建勤告诉记者,卫片执法检查在今年以前,主要应用于土地执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和河南省新乡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部署在北京等25个省(区、市)的66个城市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这是第一次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已经先后组织实施了10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检查范围逐步扩大,方式不断创新,工作逐步规范。另外,随着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水平,包括遥感数据的分辨率和解译技术的进步,监测的成果也越来越精确。从检查范围看,由最初的66个城市扩大到2008年度的172个城市,2009年度则是覆盖全国2859个县。从检查方式看,从最初单一的发现、查处、通报发展到2007年度实行约谈制度,2008年度实行登门通报、集体约谈和委托约谈相结合,并扣减用地指标。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不仅继续实行约谈,还依据《违反土地治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了问责工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逐步规范,2010年,在总结历次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技术要求以及政策界限,卫片执法检查从制度上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由于卫片执法检查可以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的整体情况,根据卫片反映的被监测地区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分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监视检查,不仅有效地进步了执法效率,而且改变了过去仅依靠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脚跑眼看等传统被动的执法手段,逐渐形成了国土资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体系。“卫片执法检查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监管手段,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为更加正确地评价一个地区的土地治理秩序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将遥感监测应用于土地执法监察,是执法监察工作方式的重大创新,也是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的重要转变。十年的实践证实,卫片执法检查已经成为执法监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发现、查处和遏制土地违法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记者同时获悉,从2010年度开始,卫片执法检查内容又进一步丰富,增加了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与以往相比,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检查内容不同。工作任务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拓展到一并开展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二是检查方式不同。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工作对象和内容更加集中;三是工作流程不同。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国土资源部将先开展验收,确保数据正确。在此基础上,再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做到精准问责,心服口服;四是排序依据不同。今年利用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在遥感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外业调查弥补了遥感监测可能遗漏新增建设用地和监测时段不一致的不足,同时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结果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更加客观;五是核查手段不同。以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未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2010年度将在督查验收时,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审批信息与核查图斑信息进行叠加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这种天上、地下一起发力编制好严打土地违法行为的网罗密布的时间和成效,李建勤几次和记者谈起来都布满自信和自豪:“我们保证对群众打进来12336举报电话的每一次投诉都认真进行处理,并保证会有处理结果,让各地地方政府的用地行为时刻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下。卫片如同‘天眼',通过卫片的‘火眼金睛',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一览无遗,违法用地无从隐藏,对违法用地者起到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卫片执法检查与个案查处相比,执法的效果更为明显。卫片能使国家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及时把握土地变化状况,对土地违法者特别是少数基层地方政府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使一些地方不敢再存侥幸心理。天上、地下齐发力,有效结合威力大,我们坚信,在越来越严厉的执法监察下,土地违法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
土地违法案件案例曝光 绍兴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编者按:近年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通过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等手段,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和纠正了一大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里我们选择了部分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9年12月,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始在绍兴县漓渚镇棠二村“茅秧岭”地段(漓渚铁矿塌陷区范围内)土地上建造围墙、厂房等设施,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338.1平方米。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发现后立案调查。2010年9月6日,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38.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8016元整”的行政处罚。
诸暨市暨阳街道杨树畈村村民陈阳非法占地案
2010年9月份起,诸暨市暨阳街道杨树畈村村民陈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市暨阳街道杨树畈村6599平方米耕地用做堆场。2011年2月,诸暨市政府组织暨阳街道办事处、公安、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该违法堆场予以强制清除。目前该地块已恢复耕种。
上虞市百官街道前四村村民金天丰、金立祥非法占地案
2010年9月上旬开始,上虞市百官街道前四村金天丰、金立祥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市百官街道前四村约6000平方米耕地,用于建造8幢厂房出租营利。2011年2月22日,上虞市政府组织百官街道、公安、法院、国土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该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目前已清除全部宕渣,所占土地已全部复耕。
嵊州市瑞意曲轴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4月至9月,瑞意曲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1900平方米耕地,建造十五间钢棚结构厂房及四间四层办公用房。2011年2月27日,嵊州市政府组织公安、国土、金庭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该公司违法建造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设施进行了拆除。目前该地块已复耕。
新昌县羽林街道王山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2010年10月,新昌县羽林街道王山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村2013.20平方米村集体土地用于新建标准厂房,至2010年12月13日建成基础。该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立案调查。2010年12月31日,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13.20平方米集体土地,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1731.2元”的行政处罚。今年6月,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羽林街道党工委建议对该村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2010年4月27日起,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在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朱棣溇,绍齐公路以西、群贤路以南地段,擅自占用6391.23平方米耕地新建房屋。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巡查发现后进行了制止并立案调查。2011年4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91.2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59781元整”的行政处罚。今年6月,该村主要责任人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
北京通报6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果
本报讯 (记者陈斯)今天上午,北京市国土局通报了6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其中4宗土地涉及非法使用土地建房,个别违规用地上甚至已建起了数十栋住宅楼。
市国土局表示,将继续关注上述6起案件的后续工作,对大兴区巴园子村委会非法占地案、怀柔区兴隆庄村委会非法占地案,如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部去年部署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来,本市发现一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了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督办6起重大典型案件,现已基本查处到位,上午通报了有关查处结果。
●案件:大兴区北臧村镇巴园子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楼房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立案查处。
目前,巴园子村委会已组织拆除了其中2栋楼房,但未拆除房屋地基,另外2栋楼房尚未拆除。
现该案正处于法定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如法定期满,违法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复议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怀柔区怀柔镇兴隆庄村委会违法占地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立案查处。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高限罚款进行行政处罚。目前,20.1亩耕地上的5栋住宅已全部拆除并复耕,非耕地上所建的58栋尚未拆除。
现该案正处于法定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如法定期满,违法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复议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拟于明年年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双处理”原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已将此案移送怀柔区监察局,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案件:北京三元绿化工程公司非法出租土地建设汽车4S店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立案查处。现全部违法所得已经没收,三元绿化公司已就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件:马永剑非法占用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村集体土地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立案查处。限期15日内要求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违法当事人马永剑在尹各庄村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已全部拆除,并已全部复耕。
●案件:延庆县张山营镇上郝庄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住宅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立案查处。已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75752.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1栋楼房;2.对违法用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已向延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孔凡顺非法占用平谷区马昌营镇薄各庄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案
结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立案查处。立案查办期间,违法当事人已自行拆除全部地上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并已全部复耕。
海南三亚:严打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行为
2012-01-11 11:28 来源: 公网 天下为公 责任编辑:珠江网 点击: 162 次
摘要:正义网海南5月18日电(记者李轩甫通讯员卓上雄)针对当前三亚市城镇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上升的趋势,三亚市政府常务会5月15日审议通过有关文件,并将择日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社会公告,同时对各种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三亚市政府
正义网海南5月18日电(记者李轩甫通讯员卓上雄)针对当前三亚市城镇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上升的趋势,三亚市政府常务会5月15日审议通过有关文件,并将择日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社会公告,同时对各种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亚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有关文件,目的在于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监管,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稳步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据介绍,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三亚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予以处罚。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最高可得千元奖励
7月9日,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今后凡是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将会获得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据介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土地利用秩序,有效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太原市国土局出台了土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今后,凡是发现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改建、扩建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正在施工项目,圈占土地、倾倒垃圾,大量挖沙取土、建窑建坟毁坏耕地行为等土地违法行为的18岁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团体,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管理分所、县(市、区)国土分局举报,也可直接向太原市国土局举报。经调查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属实的,一般土地违法案件将给予100—200元奖励,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将给予300-—500元奖励,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将给予500—1000元奖励,全国或者全省性的专项行动期间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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